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章程
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(Medical Social Work Associ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)。
本會以謀求醫務社會工作之研究、發展與訓練,促進醫務社會工作人員之聯繫,並提高醫務社會工作服務素質,以增進國際交流與全民健康福祉為宗旨。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本會得設省市分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一、關於國內外醫務社會工作專業技術知識、調查蒐集、研究改進、協調聯繫合作事項。
二、關於提高醫務社會工作人員素質以及訓練事項。
三、關於國內外醫務社會工作知識之介紹、編纂、出版事項
四、響應政府福利政策之推展,積極參與社區醫療服務事項。
五、關於醫務社會工作國外人員之交流,醫療設施之觀摩考察及建議事項。
六、訂定醫務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守則。
七、其他有關醫務社會工作事項。
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、及名譽會員共四種。
個人會員:
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並為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,目前從事醫療或心理衛生相關服務工作者;或為國內外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科系畢業,但從事醫療或心理衛生服務工作有二年以上經歷,目前仍在職者;或為國內外大專院校從事社會工作教學工作者,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(77.12.5.及88.6.14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務或心理衛生服務相機構,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名譽會員:凡對醫務社會工作有貢獻或成就,經理事會通過,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: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二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,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會員代表資格,原派之團體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-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經理監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(78.12.8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-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(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)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(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)
三、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共同應享之權益。
-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- 本會每年會員大會對推行本會宗旨、任務,表現優良,有特殊貢獻之會員予以頒獎表揚。
-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-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前項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(84.6.7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第 十 八條
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協會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
第 十 九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理監事會職責如下:
理事會—
1.執行大會交辦之工作。
2.選舉、罷免常務理事。
3.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。
4.審定會員之入會、出會及停權,但對會員之除名為會員大會之職權 ,理事會無此職權。
5.擬定下年度工作之計畫及執行此年度之工作事項。
6.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。
7.擬定預算工作報告。
監事會—
1.選舉、罷免常務監事。
2.監察理事會之各項決議。
3.監督協會其他有關事項。
4.應向會員大會提出監查報告。
5.審查決算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第 二 十條
本會理、監事任職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(76.12. 10.會員大會通過)
第二十一條
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因不得已事故,以書面提經理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,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三、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四、未依時分別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(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)連續二次缺席者,視為辭職。
第二十二條
本會得設顧問一至五人,由理事長遴選專家學者,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二十三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四條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並協助各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,並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議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(78.12.8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第二十五條
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(78.12.8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第二十六條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呈准舉行臨時大會。
第二十七條
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
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外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九條
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費收充之。
一、會員入會費:
(一)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(二)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。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:
(一)個人會員每年新臺幣壹仟元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(二)團體會員每年新臺幣參仟元。
三、補助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:由本會會員自由捐助或熱心公益且認同本會章程者之贊助會員捐助。(76.12.10.及84.6.7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五、基金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條
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三十一條
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相關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。
第三十二條
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三十三條
本章程如有未竟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,或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第三十四條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