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章程

 72.12.11.中華民國醫務社會服務協會成立大會通過
74.12.07.
中華民國醫務社會服務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 
76.12.10 .中華民國醫務社會服務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77.12.05.
中華民國醫務社會服務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79.12.05.
會員大會通過本會更名為『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』
84.06.07.
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85.05.06
. 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86.
06.20. 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88.06.14. 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  總   則

第一條

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(Medical Social Work Associ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)。

第二條

本會以謀求醫務社會工作之研究、發展與訓練,促進醫務社會工作人員之聯繫,並提高醫務社會工作服務素質,以增進國際交流與全民健康福祉為宗旨。

第三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四條

本會得設省市分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
第二章 任    務

第五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關於國內外醫務社會工作專業技術知識、調查蒐集、研究改進、協調聯繫合作事項。

二、關於提高醫務社會工作人員素質以及訓練事項。

三、關於國內外醫務社會工作知識之介紹、編纂、出版事項

四、響應政府福利政策之推展,積極參與社區醫療服務事項。

五、關於醫務社會工作國外人員之交流,醫療設施之觀摩考察及建議事項。

六、訂定醫務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守則。

七、其他有關醫務社會工作事項。

第三章  會    員

第六條

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、及名譽會員共四種。

第七條

個人會員:

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並為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,目前從事醫療或心理衛生相關服務工作者;或為國內外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科系畢業,但從事醫療或心理衛生服務工作有二年以上經歷,目前仍在職者;或為國內外大專院校從事社會工作教學工作者,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(77.12.5.及88.6.14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第 八 條
        團體會員:
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務或心理衛生服務相機構,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第 九 條

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第 十 條

名譽會員:凡對醫務社會工作有貢獻或成就,經理事會通過,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第十一條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:

    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
    二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
    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
    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
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,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會員代表資格,原派之團體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
第十二條
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經理監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(78.12.8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 
第十三條
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下:
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(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)
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(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)

三、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
四、其他共同應享之權益。

第十四條
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
第十五條
本會每年會員大會對推行本會宗旨、任務,表現優良,有特殊貢獻之會員予以頒獎表揚。

第四章 組織

第 十 六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 十 七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前項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(84.6.7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第 十 八條

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協會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 十 九條
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理監事會職責如下:

理事會—

1.執行大會交辦之工作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.選舉、罷免常務理事。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3.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。

4.審定會員之入會、出會及停權,但對會員之除名為會員大會之職權 ,理事會無此職權。

5.擬定下年度工作之計畫及執行此年度之工作事項。

6.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。

7.擬定預算工作報告。

監事會—

1.選舉、罷免常務監事。

2.監察理事會之各項決議。

3.監督協會其他有關事項。

4.應向會員大會提出監查報告。

5.審查決算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第 二 十條

本會理、監事任職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(76.12. 10.會員大會通過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十一條

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、因不得已事故,以書面提經理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,准其辭職者。

二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
三、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
四、未依時分別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(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)連續二次缺席者,視為辭職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會得設顧問一至五人,由理事長遴選專家學者,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並協助各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,並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議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(78.12.8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第二十五

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(78.12.8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五章  會   議

二十六條
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呈准舉行臨時大會。

二十七條

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八條

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外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二十九條

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費收充之。

一、會員入會費:

(一)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(二)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。
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:

(一)個人會員每年新臺幣壹仟元。(86.6.20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(二)團體會員每年新臺幣參仟元。

三、補助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:由本會會員自由捐助或熱心公益且認同本會章程者之贊助會員捐助。(76.12.10.及84.6.7.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五、基金孳息。

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條

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一條

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相關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。

第三十二條

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三十三條

本章程如有未竟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,或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
第三十四條
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