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第30點、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,但因個人因素,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,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.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%,餘者退還學員。
2.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/3者,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%。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/3者,不予退費。
匯款退費者,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。
第31點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:
1.因故未開班。2.未如期開班。3.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,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。4.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。
◆報名路徑
︱勞保被保險人→在職訓練網

︱非勞保被保險人→本會活動訊息專區
◆其他資訊
︱課程聯絡人:陳社工師 / (02)2765-7068 / crmsws@gmail.com